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1、持原C证的驾驶人,可自愿申领C1或B1驾驶证,使用C1驾驶证允许驾驶9座以下小型汽车,驾驶证有效期内不用审验。使用B1驾驶证允许驾驶19座以下机动车,每年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2、持C1、C、C2、C3、C4、D、E、F驾证的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内不需办理审验,驾驶证期满必须换证。年满60周岁以上须每年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3、持原A、B证的驾驶人,每年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4、持B1、B2、A1、A2、A3证的驾驶人,每年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并留下联系电话。
5、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按初次领证日期计算,满12个月后,15日内提交,凡超过一年不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注销驾驶证。
6、机动车驾驶证的副证从今起不需盖审验章。
一、驾驶证考试新规定
1、新修订的《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13年1月1日开始,公安部发布新修订的《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简称123号令)将正式实施。驾考新规中,“五门必考”彻底取代电子桩加“九选三”,今年已通过电子桩考试的,可免考“五门必考”中的“倒车入库”。而科目二、三每门考试将有五次“正考”和五次“补考”机会,任何一门十次机会全不合格者,前面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也将全部作废。
2、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
自2013年1月1日起,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对于2013年1月1日前已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仍然有效,本着从宽原则,有效期由二年调整为三年。这就意味着,2011年1月1日后报名的考生,在新规实施后,学期都可以顺延多一年时间。
3、驾驶证考试科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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