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何时起算刑期?
时间:2023-06-30 19:34:27 4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期的起算点是做出判决之日起计算的,但是由于定罪判刑之前就会有一些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先行羁押的。先行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抵扣刑期的,也就是说,刑期的起算点不变,结束的时间可能会变化。1、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拘役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什么时候起算

《刑法》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本条是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何时起计算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其有期徒刑的服刑日期,应当从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裁定减刑之日,即减刑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裁定减刑前罪犯的服刑期间不得计入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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