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代管人如何确认
自然人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就需要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由其代为处理涉及失踪人的相关财产事宜,这既是对失踪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失踪人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果对代管有争议,或者没有上述人,或者上述人无代管能力的,则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二、民法典财产代管人如何变更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三、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适用的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后,代管人可能因丧失代管能力或其他原因而申请变更,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能主张代管权。这两种情况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前一种情况,申请人只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他不再是财产代管人这一事实,而不是请求解决其与他人的民事权益争议,这符合特别程序的适用条件,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后一种情况,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就代管权与被指定的财产代管人发生争议,这不符合特别程序的适用条件,应依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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