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工人,住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水电八局三车队宿舍。2001年4月1日因本案被捕。
2000年4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峡下岸溪砂石项目部工作期间,自称和局领导有关系,能帮助宜昌三峡建筑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承揽下岸溪砂石项目部砂石运输业务,骗取郭*军、朱*贵、屈*新等人的信任,并伪造“中国水电第八工程局三峡砂石项目部”公章及“周*岳”私章,在与宜昌三峡建筑工程公司坝区分公司签订砂石运输合同过程中,以收业务费、进场费等名义,骗取郭*军、朱*贵、屈*新等人现金77600元。其中20000元借给朱*贵,其余挥霍,致使郭*军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余万元。案发后,其家属代为退还人民币60000元,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当庭对上述事实举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单位名义签定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当庭供述了诈骗三被害人77600元的事实。辩称伪造合同、私刻印章并非自己所为,而是在湖南分二次付38000元给杨*伟(现下落不明)后,由杨*伟负责联系签订到合同,故合同的真伪他不明知。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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