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女婿并未被加诸强制性的养老丈人的义务。
然而,尽管缺乏法定义务的约束,女婿仍负有帮扶和协助妻子履行对其父母的赡养责任。
只要在婚姻缔结期间,配偶需要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职责时,那么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女婿理应有所担当和贡献。
这不仅是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同时在法律层面也得到了倡导,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提及,丧偶的儿媳或女婿若如对公婆或岳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责任,可作为法定继承人身份中的首要顺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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