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贷款人起诉借款人,需要贷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1)贷款协议或借据。
(2)贷款关系有担保人。安全的证据。(3)双方交付和收到的款项的收据。(4)债务人贷款用途的证明。(5)债务人应支付利息的证明。(六)无利息协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的,或者催告后不支付不定期无息贷款,债权人催告后要求支付利息的,应当有催告后不支付逾期利息或者不支付逾期利息的证据。(七)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当有相关证据证明债权凭证的真实性,清偿债务。(8)付息凭证。(9)其他证据。在法院起诉债务人时,可以增加担保人。债务人不能承担债务的,保证人应当赔偿。但法院将根据案件需要增设其他借款人或担保人。
一般情况下,如果担保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贷款人只起诉担保人,法院需要增加借款人作为共同被告。在其他情况下,法院可以增加或不增加。
他人在借款凭证、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未表明担保人身份或者承担担保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为担保人的,贷款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贷款人而言,借款人在与其他担保人签订上述合同或文件时,必须明确担保人的身份,以免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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