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申请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工伤职工需要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原件,需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名,以及住院总花费清单、门诊病历和出院记录的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有效的工伤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因工轻伤证明》或《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等。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便于办理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手续。
1.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用于记录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专用发票原件(背面需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名),以及住院总花费清单、门诊病历和出院记录的复印件各一份。
3、《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因工轻伤证明》或《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或其他有效的工伤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工 伤 医 疗 费 报 销 需 要 哪 些 材 料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包括工伤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的明细清单、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或者复印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费报销申请表。此外,还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单位授权委托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工伤医疗费报销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的明细清单、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或者复印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费报销申请表。
工伤职工报销医疗费用需要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的明细清单、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或者复印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同时,还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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