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六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牧业税。为做好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免征农业税、牧业税的重大意义
农业税在我国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建国以来,我区广大农牧民依法缴纳农业税,为自治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今年,自治区根据中央关于2006年将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的精神,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力度,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牧业税,这是加快我区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惠及我区1200万农牧民的重大举措,将会极大地保护和调动广大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对统筹城乡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富裕农牧民、维护农村社会政治稳定、建设和谐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同时,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大成果。各级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免征农业税、牧业税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自治区支农强农惠农的重大部署上来,统一到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实现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目标上来,切实把免征农业税、牧业税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切实做好免征农业税、牧业税相关工作
免征农业税、牧业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全区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加强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免征农业税、牧业税的重大意义,宣传支农强农惠农的重大决策,宣传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关心农业、关爱农民、关注农村的重大举措,使党和政府扶持农牧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进一步增强广大农牧民群众加快发展的信心。
各级政府要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周密安排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好免征农业税、牧业税的各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后,对原尾欠部分,符合减免条件的,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减免;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对农村税费改革前发生的尾欠,要登记造册,暂缓清收,以后再做出处理,对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发生的尾欠,要按政策规定依法清收。
三、对免征农业税、牧业税造成的县级财政短收部分,自治区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并加大对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各级政府部门要努力做好财政增收节支工作,使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后的县级财政平稳运行。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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