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罪刑法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持有枪支罪如何立案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非法持有枪支罪起诉书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北检诉刑诉〔2016〕7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61962********,汉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北川羌族自治县**镇楼房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18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起,被告人朱某某在其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镇楼房村**号的家中持有枪支一支。13日,被告人朱某某使用该枪支与朱某甲、蒋某某、王某某、郑某某(上述四人均另案处理)于某某村打猎时,郑某某受伤,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
20**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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