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各方。在试用协议中,技术秘密的所有者称为授权用户,计划引入技术秘密的一方称为试用方。缓刑权。审判权分为排他性审判权和非排他性审判权。在独家审判权的情况下,许可方不得与第三方签订内容相同的审判协议。非排他性审判权。试用方只有优先权,不能阻止许可方与第三方签订内容相同的试用协议。技术披露。本条明确规定,技术秘密所有人披露信息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应满足进口商试用技术和经济评估的需要。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在试用期满前,试用方必须做出积极或消极的选择。未签订正式合同的,双方权利义务解除,试用方仍需承担保密义务和非试用义务。审判费。试用方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试用费。如果试用方决定签订正式合同,则已支付的试用费可从未来的特许权使用费中扣除。保密和不使用义务。试用期内,试用方不得将向其披露的秘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评估以外的目的。一些试用协议还规定,在试用期内,试用方不选择签订正式合同。试用方应将所有数据返还给许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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