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工业园区、经开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发展建设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原文进行转发,同时就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进行明确。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认真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要求,保障发展用地需求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已正式公布,2015年6月1日起执行。我县分为两个区片,平均价格为85046元/亩。其中区片一100000元/亩,涉及工业园区、经开区、永清镇、刘其营乡、曹家务乡、韩村镇所属土地;区片二79000元/亩,涉及管家务乡、大辛阁乡、养马庄乡、龙虎庄乡、后奕镇、里澜城镇、刘街乡、别古庄镇、北辛溜乡、三圣口乡所属土地。2015年5月31日之前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按原区片价进行补偿。
一、统一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利益,规范征地行为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分为一般地上物及青苗和特殊地上物。一般地上物及青苗:指大田作物(包括玉米、小麦、普通林木和其它陆地蔬粮作物等),此类地上物及青苗以面积为单位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不高于10000元/亩;非盛果期果树、小拱棚等补偿标准不高于13000元/亩;特殊地上物:包括房屋、温室大棚、冷棚、盛果期果树、井、坟等。对于盛果期果树、温室大棚、冷棚、以面积为单位进行补偿,对于房屋、井、坟等按照单价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未予以明确或者双方难以确认的特殊地上物补偿价格,可委托县物价局或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并依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二、严格执行补偿标准,有效遏制违法占地、私搭乱建、抢栽抢种行为
1、关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是县政府在结合国家重大工程(北京新机场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坚持“既实事求是、方便清点登记,又有效避免私搭乱建、违法骗取补偿”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前物价水平以及广泛征求基层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的。各乡镇、园区要严格按此标准进行补偿,既不能降低标准,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擅自提高标准,造成补偿标准不统一。
2、被征收土地在正式告知征地情况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并依照相关法律给予拆除。
3、对在不符合规划的农用地上私自建设的非法构筑物,所属乡镇、园区要严格按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予以拆除,且不予补偿。
4、对于农作物套种(在同一地块同一季节同时种植两种以上作物)的,不予以重复补偿,可按照补偿标准高的作物类型进行补偿。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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