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结束后什么程序
时间:2024-07-28 10:21:53 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案件审理结束后什么程序

案件审理结束后,紧接着进入的是执行程序。

1.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内容的关键环节。

2.在这一阶段,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执行过程中有哪些具体的执行措施?

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措施包括多种,如: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文书中所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通知有关单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等。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确保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到履行。

三、案件审理结束后执行对象与范围如何确定?

案件审理结束后,执行对象与范围的确定是关键问题。

1.执行对象指的是生效的执行根据,并由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即执行客体。执行范围则是指执行对象的具体界限,即执行对象的范围。

2.在确定执行对象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同时,还需要考虑申请人所申请的要求。

3.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或目标将成为执行对象。执行对象大致分为三类:物、行为和人身。

其中,物包括财物和其他物件,行为则是以实施特殊行为为完成执行义务的,而人身则在特定情况下成为执行对象。在确定执行范围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1.只有属于被执行人本人所有的财产或物件才能成为执行对象。

2.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的,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被执行人如果是以生产劳动为主要谋生手段的,其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也不宜作为执行的范围。

4.如果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从法律规定来看,除了可供执行的款项外,其他财物不能纳入执行范围。

这些限制旨在确保执行过程合法、公正、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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