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配虚假增加的利润是否属于偷逃出资?公司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抽回出资。股东依法享有分红权,但分红权有一个前提,即公司实际拥有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没有利润。股东以虚假增资方式分配利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对抽逃出资范围内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公司、股东为了各种目的,往往以各种形式抽回出资,这是违法的。一旦被发现,就会引起不必要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以有关股东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确定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产的(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转出出资;(3)通过关联交易转出出资;(4)未经法定程序收回出资。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将出资本息返还公司、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协助提取出资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债权人要求撤回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在撤回的资本利息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以及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或者实际控制人协助抽逃出资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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