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四万元的赌博情节在通常情况下尚不足以触犯刑法,亦无法对其进行判刑处理。赌博犯罪是特指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实施群体性赌博活动或开设赌场,甚至将赌博作为个人职业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凡是以获取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收取手续费等方式进行抽头获利且总计金额达到五千元以上;或是赌资金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者,均应当被视为参与了群体性赌博罪行,由此引发的刑事责任也应依法追究。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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