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收回款项时,权利人一定要妥善保管票据原件,并想方设法取得付款义务人拒绝付款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义务人出具的书面拒付证明、托收行出具的义务人账户余额不足的书面材料,义务人工作人员拒绝支付的影像资料、邮件、聊天记录等也要及时收集、保存,多多益善。
2、在义务人拒不配合、权利人无法取得拒付证明的情况下,比较有效的方法是,权利人联系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由第三方机构来见证义务人拒绝支付的行为并出具公证文书。无论权利人以后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权,原票和拒付证明都是非常重要、必要的证据。律师认为,权利人可以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如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等,也可以依据票据法律关系提起追索权诉讼(第一次追索权之诉)。
一、商业承兑汇票对付步骤
1、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2、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3、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二、关于追索权的规定
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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