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中介合同关键点:请勿忽视细节
时间:2023-07-03 10:50:44 4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买二手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查看房产证,土地证,个别地区还有契税证);2、产权是否明晰无纠纷(是否有抵押,查封,离婚析产,继承,共有权人状况);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须注意:买卖不破租赁);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是否有土地抵押,查封等);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是否在动迁红线内);6、房屋是否合法(不要有违规搭建等,无法办理过户);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福利分房等);8、水电气暖物业费用是否拖欠,该房产内户口必须迁移(特别是学区房);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黑心中介吃差价等);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违约赔偿责任)。

二手房中介合同要注意哪几点

1、中介二手房有哪些注意事项:

(1)合同中药明确房屋坐落,产别,书证号等房屋基本概况的规定。其中包括告知租赁情况,以避免买方拿到了产权证但拿不到房屋使用权的情况;告知抵押情况,以免对对以后产权证的办理时间以及房款的交付方式造成影响;

(2)合同中应约定房屋按套转让,可避免因双方对产权证上面积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纠纷;

(3)合同中应明确产权证过户方式及税费支付方式的约定,能让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做到心中有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六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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