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最高不超过15倍;
(3)征用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一半计算;
(4)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和青苗补偿费,参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5)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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