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被拆迁人不履行拆迁补偿协议或者拆迁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国土资源局可以携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材料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土局半年未办证法院判决履行职责
Qlh358{DISPLAY:none}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购房人购房后半年办不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案,法院判决被告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简称国土房产局)在六十日内对原告请求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于女士于2007年9月26日购买了位于明光市桂花园商贸街一处四间主房二间偏房及院落。次日,于女士带着全部相关手续前往被告国土房产局申请所买房屋的土地转让登记,被告书面受理了申请并明确15日办理期限。五个多月过去了,国土房产局既未为于女士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也未书面答复该申请不能办理。于是,于女士一纸诉状将国土房产局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办理国有土地转让登记是被告的法定责任。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由于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判决被告国土房产局在六十日内对原告于女士请求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全文6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