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是必须共同偿还的。因为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但夫妻双方离婚后,进行财产和债务分割时,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双方财产已分割时,双方可以协议清偿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原则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予以确认。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或虽然只有一方签名,但是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如果借条上面有B和A二人的签名,那么该笔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偿还。如果借条上只有A一人的签名,但是之后B予以认可,表示会一起还钱,那么这笔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可以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案例中的A向老张借款20万元购买了一辆小汽车,供A、B夫妻二人使用。即使B表示不知道该笔借款,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但是因为该笔借款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A瞒着B以个人名义向老张借款100万元为自己购买奢侈品或者在外挥霍,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该笔借款应当被认定为A的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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