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此外,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3、现役军人在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现役军人离婚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入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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