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涉及开设赌场罪行的直接协助人员进行判定时,我们往往将其视作该罪行的从犯。
此类从犯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角色相对较次要或辅助性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给予从轻、减轻或免罚的处理待遇。
对这类人员的罪名定性,我们需要全方位地审视他们在犯罪中的实际行为表现,特别是其作用之大小以及参与程度等关键要素。
若这些协助者明知他人正筹划开设赌场所需要的资金、技术支持、场地使用以及工具物资等,依然无偿提供直接援助,那么他们无疑已经构成了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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