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行为必须先复议后诉讼
时间:2023-08-02 19:05:11 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复议申请被受理后,该具体行政行为暂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有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2)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申请人的起诉权受到抑制

即申请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人如果满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的,那么就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并且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对不满意的处罚决定提起异议,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来佐证自己的诉讼观点,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在我国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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