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一、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什么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异同点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不同点:
1、目的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诉讼地位不同。
4、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不同。
相同点:
1、法律制度: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
2、作用:保全债权。
3、行使方式: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4、以谁的名义起诉: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
5、行使范围相同。
6、费用的负担相同。
7、原告相同: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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