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在治病期间或医疗终结(或出院)后9个月内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二)申请人提供的有效医疗费用收据(不含自费药),经保险机构理赔后,其自费金额超过规定金额(下称“自费起付申请金额”)的:
1、属于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三无”对象、低保对象、低保临界对象,自费起付申请金额为10000元,持有效证件可提出申请;
2、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临界标准,但不超过本区当年度低保标准5倍的本地居民,家庭货币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人均少于当年低保标准2倍,且自费起付申请金额为20000元。
3、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年度本区低保标准5倍的本地居民,且其医疗费用支出大于其家庭当年总收入,家庭货币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人均少于当年低保标准2倍,且自费起付申请金额为40000元。
(三)下列情况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家庭实物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家庭拥有住房2套或以上的(经鉴定为危房的除外);
(2)家庭拥有汽车的(拥有一辆经营性运输汽车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能提供原始有效医疗收据的;
(2)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有理赔的,或治安刑事案件有责任方负担医疗费的;
(3)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4)没有医疗价值的;
(5)在各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基本医疗费用(如特需门诊、高级病房、医学美容等);
(6)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等行为;
(7)存在不合理的投资、消费及经济纠纷等情况;
(8)通过社会各界捐款已获得有效救助的;
(9)违背慈善救助原则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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