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2、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3、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但在另一些场合,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行政责任。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
污染环境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污染环境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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