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福利房不一定算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福利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或者是婚前取得但双方约定婚后归双方共同所有的,则福利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取得且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则该福利房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单位福利房离婚时怎么分?
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这是考虑到,购买单位福利分房与购买商品房之间价格差距甚大,如果离婚时一方取得房屋,仅仅给另一方当初购买福利分房一半价格的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为基础来处理房屋问题,可能相对公平一些。
审判实践证明,在双方都想要房的情况下,通过竞价方式解决此类纠纷的效果比较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全文57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