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
如果企业以现金折扣销售,假设销售金额为100万元,增值税金额为17万元,收款方在10天内支付,并享受10%的现金折扣,那么卖家实际获得的金额为117×90%=1053000元。计算方法正确吗?如果计算方法正确,如何计算卖方的增值税销项额以及如何进行会计分录?
如果计算方法正确,如何计算卖方的增值税税额以及如何进行会计分录
律师的回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6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免。根据第七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
贸易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减。第八条规定,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销售商品发生销售折扣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扣是指企业因所售商品质量不合格而对销售价格给予的折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票错误,但不符合合作条件的,或者发生退货或者销售折扣的,由买受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表,并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开具申请表》。
根据上述规定,现金折扣仅为债务扣除,不影响销售收入的确认和增值税的计算。只有销售折扣或贸易折扣才会对增值税产生影响。会计处理如下:
1。发生销售时:借方:应收账款117贷方:主营业务收入100贷方: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17。现金折扣:
债务扣除10%:117×10%=117.7万元
实收金额:117-11.7=105.3万元
借方:财务费用11.7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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