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赔偿补偿期限为多久?
时间:2023-03-27 16:52:35 2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一、国家赔偿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赔偿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了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了涉外国家赔偿的原则:“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这一原则性规定既体现了中国对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权利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中国的主权和尊严。

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第14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国家的追偿权利:“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15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的;((四)刑诉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自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编者注)(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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