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对方拒绝处理应如何解决
交通事故对方拒绝处理,那么当事人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提起民事诉讼时,需提交民事起诉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对于赔偿数目具有重要作用,一般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费用、误工时间证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交通费票据等材料。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需要提供财产损失评估报告或者维修费用明细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交通事故赔偿的主体
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负责任的驾驶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的,由侵权人赔偿。
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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