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它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二、分公司成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三、分公司设立的基础条件有以下这些
(一)、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二)、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四)、要有以下这些材料:
1、全体股东指定的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2、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关于设立分公司及有关事项的决议;
3、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总公司章程;
5、分公司负责人任职书(按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出具);
6、营业场地使用证明(产权证复印件或者国土使用证复印件、租房合同);
7、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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