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审批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由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3)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制定征地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逐级上报。
(5)土地征用等计划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2、征地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起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报省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6)土地交付
3、拆迁补偿项目
(1)土地补偿
(2)种苗补偿
(3)附着物补偿
(4)安置补贴。
4、拆迁补偿标准金额
(1)各种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3)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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