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的另类原因及其治理
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主体的成熟程度。国有企业改革、民营企业发展,都是为了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合格主体。消费者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之一。近一个时期以来,消费者、以及各地的消费者协会对电信业、金融业、民用航空业、旅游业、房地产业、餐饮业、零售业、中介服务业,甚至医疗和教育部门的霸王条款展开了比以往更加全面而深刻的批判和冲击。这一方面是消费者日益成熟的表现,另一方面表明,霸王条款已成为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众矢之的。
霸王条款中的霸王是谁?通常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有关部门,或是具有自然垄断和寡头垄断倾向的部门。例如,电信部门就属于后者。在现实生活中,这两个部门之间又有着天然的联系,因为后者往往受到前者的规制。在这些规制中,既有保护性的内容,也有约束性内容。最近,信息产业部提出,年底出台电信服务标准,就是减少对电信行业的保护性规制,即霸王条款,增加约束性规制。因此,这里有加快政府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问题,也有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彻底打破垄断,弱化垄断部门的垄断优势,努力促成消费者与经营者势力均衡的问题。
事实上,现如今的霸王条款已远不是以上两个部门的专利。像旅游业、房地产业、餐饮业、零售业等,都是竞争比较充分的行业,行政部门也不可能赋予它们制定霸王条款的权力,那么,为什么还存在如此之多的霸王条款呢?笔者认为,在这些部门存在霸王条款的另类原因有二:
其一,是信息不对称。
经营者拥有比消费者更多的信息(包括专业知识),房地产商总是比购房者更清楚房屋的质量,保险合同中多有消费者难以理解的生涩词汇;经营者又总是试图夸大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如不实的价格折扣;同时,隐瞒对消费者不利的信息,如旅游景点和酒店的服务水准。因此,经营者就利用信息不对称,炮制了一系列霸王条款。纵观目前存在的霸王条款,属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产生的不在少数。
其二,是不确定性。
在商品、尤其是服务提供的过程中,总会发生由不确定性引起的意外情形,如各种意外原因引起的航班误点,由此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经营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目前,许多格式合同都没有很好解决这个问题,每每遇到这一情形,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证。当然,要考虑双方合理承担,但更要充分注意到消费者处于弱势的事实。也就是说,由不确定性产生的不良后果,经营者理所当然地要多承担责任。
如果说治理行政权力和垄断部门的霸王条款,主要将通过深化改革,让行政权力退出,使垄断在最大限度上不存在,对其采取釜底抽薪的措施,那么,治理由于信息不对称、不确定性造成的霸王条款,主要将依靠以合约管理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做到信息发布、信息透明、信息公正、不确定性后果承担等的制度化,以解决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和不公平待遇。毋庸讳言,中国是一个并不具备契约制度和契约精神传统的国家,这就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保持信息对称,以及合理承担不确定性后果,缺乏法制、制度和文化基础。因此,从根除霸王条款入手,将十分有利于培育消费者和经营者平等权利的现实环境,并使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制度和依法治理得以完善。
在比较一致地反对霸王条款的声音中,也有为经营者说话的声音,两种声音都听一听很有必要。有人认为,当我们注意到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经营者的利益。现在也时有消费者恶意侵犯经营者利益的事件发生。这些消费者被厂商称为刁民。笔者认为,除了极少数别有用心的消费者外,消费者侵犯经营者的案例,大多是他们维护自身利益过度,而作出的不当反应,如少数旅客赖在误点飞机上不走。与霸王条款相比,这些都是雕虫小技了。而且,如果有对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明确补偿,通常就不会有过激行为的发生。我们在清理和废止霸王条款时,呼唤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平等条款和平等权利,并通过依法治理和公共服务,促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势力均衡,从而保证这些平等条款和平等权利的充分实现。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有许多艰巨的任务等待我们去完成,克服霸王条款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有报道称,面对媒体对霸王条款的穷追猛打,几乎没有企业出来表态。由此可见,消除霸王条款需要企业的自觉性,但更需要良好的竞争环境和制度环境,使企业在霸王条款难以存在的环境中,自觉放弃霸王条款,自觉理解市场经济是消费者主权经济的真正涵义。
为了从根本上打击霸王条款,一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由全国人大制定专门法律,明确宣布各类不公平格式条款无效或可撤销。在立法未实现前,应先由工商总局联合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宣布相同或类似条款无效,或及时公布布典型案例,给打击霸王条款提供有效法律依据。二、对于占有垄断优势地位的房地产商、电信石油、零售超市等,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打击,并可从市场准入,行业自律等多方面进行遏制;三、鼓励垄断同行业中小企业或供货商成立自己的协会,形成与行业寡头平等博弈对话平台;四、对于同行业小规模终端商店,实行大规模的免税措施,鼓励其深入社区发展,形成更多市场选择。
特征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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