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法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限有以下5个不同点:1、实施犯罪的地点不一样;2、实施犯罪的方法和行为也有区别;3、实施犯罪的人数不一样;4、实施犯罪的过程不同;5、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量刑标准和处罚结果不一样。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何认定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正常进行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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