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大股东的权利滥用:
一、应加强立法工作,尽快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增加限制大股东相关权利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特别条款。
二、尽快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诉讼机制,切实对侵权行为起到事后监督和警示作用。
促进公平竞争,防止权利滥用
从已判决的域名纠纷案例看,胜诉的往往是实力雄厚,财大气粗的一方。仅从结果来看,这有悖于法律保护弱者的理念,也不利于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造成这一结果,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权利的滥用。常见的滥用权利的情形有:
反向抢注,某商标与某域名相同,该域名本身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而商标权人以自己具有商标专用权为由要求获得该域名。这样的结果,造成域名所有人的损失,而商标权人的商标则凭空增加了许多价值。
由于双方经营不同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各自合法拥有同名的商标,例如熊猫、中华、长城等,同时为几种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注册商标。但由于域名只能有一个,因此难免发生撞车。从理论上说,此时应遵循先来先得的原则,由最先申请域名的一方取得域名。但是在实践中,如上文所说,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并不明确,因此往往经济实力强的一方提出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从而阻止其它商标权人的域名注册,而法院判决的结果,通常也倒向实力强的这一方。
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应有所限制。首先是认定标准应该客观化,其次,对其在域名上的保护期限也应有所限制,如果商标权人很长时间都不注册域名,显然不宜让这一域名资源无限期地闲置下去(从这个角度看,上文提到的国家工商局委托CNNIC代为将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举动不失为明智之举)。
法律反对不正当竞争,但更应保护正常的竞争。尤其对网络这样新兴的市场环境,更应该防止垄断和以大欺小。部分。
《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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