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
时间:2023-05-07 21:01:36 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大股东权利滥用的根源可以从市场结构和法律制度缺陷两个方面来分析。由于证券市场是改革开放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产物,而不是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自发形成的,必然存在许多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问题。上市公司股本构成的划分和差别待遇是大股东权利滥用存在的物质条件和基础。(分析主流资本的真实目的,寻找最佳盈利机会!)上市公司的股本可分为两类:流通股(即公众股)和非流通股(主要是国有股和法人股)。占股票市场2/3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占1/3左右的公众股可以自由转让。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收购成本存在较大差异。流通股通过一级市场溢价发行和二级市场交易获得。流通股的收购成本远高于国有股和法人股。两种股票的收购成本相差数倍甚至几十倍。一方面,大股东以低价取得的多数股权使其在上市公司中处于控股地位,在行使股东大会的召集权、提案权和表决权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另一方面,非流通股不能在证券市场上市,使得大股东无法获得经济快速增长带来的股价升值的直接利益。同时,它不必承担股价下跌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无论是绝对控制还是相对控制,大股东和持有流通股的中小股东都是不同的利益集团。这种情况决定了持有流通股的中小股东与持有非流通股的大股东对证券市场权益的关注程度不同。事实上,对同一上市公司的股本进行不同的划分和处理,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法律制度中同股同权、同股同价、自由转让的原则。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缺乏对大股东权利限制和中小股东特别保护的规定,中小股东侵权后民事诉讼机制的缺失,是大股东权利滥用的法律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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