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三方应同时到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提交如下证明材料(均用A4复印纸))
①送养人的申请书;
②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意见;
③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④送养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
⑤送养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有效证明;(注:监护人为送养人的,须提供监护责任证明;送养人一方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⑥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须提供本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⑦收养人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保证不虐待、不遗弃婴儿,收养人(夫妇)签名);
⑧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⑨收养人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
⑩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健康体检证明(市级指定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3张大1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1张大1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被收养人应当提交3张5分单人照片,均为彩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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