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房屋产权问题
时间:2023-07-26 11:31:52 2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案件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第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第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买房时要注意哪些房屋产权问题

1、未办产权证:由于现在购买的新房大部分都是期房,而很多购房者购买了房屋很久之后,房产证都没有办下来,这也算是房屋产权的一个问题。房主只有购房合同和发票,一直未办理产权证,这类房产很可能因为开发商的问题,导致最终无法办理产权证。这个时候购房者就要针对房屋的产权仔细查验一番了,到底是因房主不愿意缴纳税费而未办理,还是房子存在其他问题,导致无法办证。

2、产权交易受限: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购房者很有可能会遇到一些有产权,但是产权交易却受到了限制的房子,如存在被抵押、涉讼、被列入拆迁范围、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或划拨、属于安居用房等不能上市交易的问题。如军产、院(医院)产的公房,这些跟单位挂钩的房子必须经原产权单位盖章后才能出让,而大多数这样的单位都不允许其职工向外人出售房屋。

3、小产权房:其实小产权房也是有产权证书,只不过不是国家颁发的产权证书,只是乡镇上颁发的产权证书,这种产权证书不能让小产权房在市场上流通。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非常大,小产权房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子,买卖交易需经国家批准,征地开发,只有待土地性质由集体变为国有时,才能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房产交易。

4、存在承租人:很多购房者在购买房屋的时候都不会注意到房子目前的使用状态,但事实上这一点很重要,特别是要看目前房子是否有出租给其他人居住。因为在同等条件下,房屋的承租人具备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购房者购买房屋的权利次于承租人,所以必须得到该承租人不购买房屋的书面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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