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于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审判中应当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重点分析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并不必然从宽处罚。
对于犯罪行为与其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有直接联系的,如过失犯罪、被告人因目盲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实施的盗窃、诈骗、侵占等财产性犯罪、在生活中受到歧视等刺激时因冲动发生伤害的案件,考虑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被告人特别的生理、心理状况,可依法比照正常人犯罪酌予从宽处罚。但是在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的与盲人身份无直接关系的犯罪中,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组织犯罪中,这类被告人甚至可能成为犯罪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虽具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但不能作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
聋哑人犯罪减轻处罚的含义是什么
聋哑人犯罪减轻处罚的含义是:
1、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聋哑或盲人虽然有生理缺陷,但并没有丧失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属于不负责任的人。因此,应该对造成有害结果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对聋哑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行为人有聋哑或失明的生理缺陷,属于生理发育不健全的人,在社会生活中,接受教育、理解事物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影响,识别事物的能力会低于正常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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