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发起人要具备法定资格,股份发行的符合法律规定,才能成立股份制公司。公司成立后,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确认公司名称。成立分公司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首先提交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成立分公司的申请书,其次,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然后拿着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等待工商部门的审查。
一、分公司设立流程
1、工商登记:(分公司工商局)--《营业执照》注意:
(1)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2)提交的申请书或其他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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