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首先要勘查现场。接到报案人的报案,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开始初查,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2、提取证据。物证以作案人在现场可能接触过的触及物为主,以及作案人在现场遗留的其他物品,这些物证从现场提取之后还要经过实验室处理,才能显现其上的潜在手印、手套印等重要物证。
3、损失财物分析。根据被盗人的陈述和现场分析,进行分类登记失盗物品,作为破案后量刑的参考。
4、现场访问。通过对失盗人和周围群众的调查了解以及调取视频资料,以进一步获取证据。缩小嫌疑对象,逐步确定犯罪嫌疑人。
5、破案。根据掌握的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6、移送审查起诉。经过审讯,犯罪嫌疑人对盗窃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的,公安局移交检察院进行起诉。
一、经侦办案手段人民法院
1、调查访问。也称调查询问,是基本的侦查措施,指运用公开或秘密的方法手段,就案件有关的人、事、物,向有关人员或知情人进行的调查工作,是案件侦查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
2、审讯。也称为讯问,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是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但需注意的是审讯时应注意严禁刑讯逼供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3、现场勘查。在经济犯罪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犯罪线索,侦查人员依法运用一定的策略和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查、搜查。
4、摸底排查。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对有作案条件的个人逐个进行调查,以便从中发现线索,确定犯罪嫌疑对象的侦查措施。
5、控制销赃。在侦查工作中,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或依靠群众,对犯罪分子可能销赃的有关场所进行监视控制,进而发现赃证,查获犯罪嫌疑人。
6、查帐、查询和冻结存汇款。在经济案件侦查中,查帐工作是很有必要的,主要是查清与案情有关的帐务往来。一般是对现金往来日记帐、银行往来日记帐、物资帐和对涉案经济活动有关的帐页(册)、单据、票据等情况查证。在查帐过程中,往往需要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中特定帐户内特定时期内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查证。如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经批准可以要求金融机构协助予以冻结。但需注意的是冻结存款、汇款,一般以案件涉案数额为上报,冻结期限为6个月,到期需要继续冻结的,需重新审批,并办理续冻手续。
二、聚众斗殴罪的证据参考标准是什么
(一)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
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积极参加者或首要分子。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关于斗殴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方法、经过,行为人之间同谋、协商、分工等。
2、被害人陈述,关于行为人聚众斗段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其特征、经过结果,给自己造成的伤害程度及财产损失情况等。
3.证人证言。证实内容同上。
4.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实内容同上。
(三)客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关于犯罪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双方人数、作案工具、结果,聚众斗殴的组织、策划、指挥者,积极参加者,以及犯罪现场及现场周边情况,遗弃的物证、书证及去向,犯罪行为造成的人员、财产毁损情况,犯意提起、组织策划、分工协作、实施等。
2、被害人陈述,关于案件的起因、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受害的时间、地点、次数、加害人的人数、体貌特征及详细经过,被害人身体所受伤害的情况或所受威胁的程度,治疗、恢复的情况,对案件处理意见与要求等。
3、证人证言。证实内容同上。
4、物证、书证。主要包括作案工具、被损毁的财产原物、损毁财产清单、医疗诊断证明、发票、产权证、牌照、日记本、信件、欠据、收条、车船票等,证明行为人使用的作案手段和作案工具,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意思表示,犯罪过程,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
5、鉴定意见。用以证实行为人聚众斗殴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其他犯罪的危害要求等。主要包括:血型、伤情、尸检报告等法医鉴定;指纹、足迹、压痕、蹭痕、弹痕、齿痕等痕迹鉴定;文检鉴定,犯罪工具等物品的技术鉴定。
6、勘验、检查笔录。包括对持械殴斗现场、藏匿犯罪工具现场、财产损失现场,物证,人身及尸体的勘验检查笔录及勘查图、照片,证实因犯罪行为遭受到严重不法侵宝等事实情况。
7、视听资料。主要包括录音、录像等。
8、公安、交通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举报控告材料、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实聚众斗殴是否属人数多、规模大,证实是否属多次聚众斗殴,或者是否是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实施斗殴行为,是否造成了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等情况。
9、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指认、辨认笔录,证实查获的作案工具、财产损失情况。
同时确认犯罪现场及行为人。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所谓聚众,一般是指纠集多人,至少3人以上,不足3人的一方,一般不构成本罪;所谓斗殴,主要是指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使用暴力的方式可以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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