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章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因过度饮酒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罪行,其刑罚惩戒措施主要是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相应罚金。在这种情况下,若驾驶员在饮用四瓶啤酒之后仍继续驾驶机动车,并且经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已达到了法定的醉酒标准,那么他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醉酒驾驶,进而触犯上述法律条款。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诸多实际情况,如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具体数值、驾驶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是否造成了交通事故及其严重性等等。如果驾驶员在饮用四瓶啤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但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尚未达到醉酒状态,或者并未引发任何交通事故,那么他就不太可能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但是,如果驾驶员确实构成了醉酒驾驶,那么根据其犯罪情节的轻重,他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相应罚金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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