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义务有:
1.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2.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3.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4.取回权。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当租赁期间届满时,可以取回;当承租人重大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当然也可以取回。
5.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时的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6.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这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租人担保标的物不被第三人(出卖人等)所追夺,不被第三人所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被第三人主张知识产权)。
7.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二、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流程
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流程:
1.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出卖人(供应商),并与出卖人协商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
2.承租人选择出租人(租赁公司),并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3.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出租人按照自己确定的出卖人,商定的条件和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
4.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同时,承租人必须在买卖合同上签名盖章。
三、融资租赁合同不成立条件
融资租赁合同不成立条件如下: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4.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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