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水域、河滩地、沙洲、两岸堤防及护堤地、防洪防潮海堤、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措施。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四、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申请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涉及的河道及具体位置、目前建设的阶段、工程前期审批情况、《防洪评价》的主要结论等。
原件,设计图应为加盖项目设计单位图章的设计原图,至少包括拟建设涉河项目的平面位置图、剖面图
区管河道由项目所在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针对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出具,市管河道由河道管理单位针对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出具。
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编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加盖工程咨询机构公章或专家组长签名
复印件1份或证照编号,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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