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合理
时间:2023-05-06 19:13:45 1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合理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不动产和法律规定的特殊动产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自登记时起转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机动车辆的所有权自登记时起转移,所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仍然是交付时。另外,当事人对标的物转移的时间另有约定,自应从其约定,但是约定不得排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因此,若当事人有此约定,则虽交付标的物也不转移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二、如何解决所有权转移问题

解决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问题,进行货物交付的方式如下:

(一)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二)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三)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四)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五)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如仓单、提单等。

三、所有权转移法律规定

(一)不动产登记取得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只有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用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转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动产交付取得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是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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