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负责人能否是总行法人
时间:2023-05-07 19:00:51 3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分公司负责人能否为总公司法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行管理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行使指挥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是与总部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指由总行在业务、资金、人员等方面管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拥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资产负债表。分公司是总部的分支机构,是总部业务的拓展

分公司的职责是代表总部行使职权。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与总公司为同一法人。分公司发生问题,由总公司承担。最好现在就取消。把它放在那里是没有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分公司是在公司所在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即使程序繁琐,也只会带来麻烦。”分公司具有经营资格和营业执照。可以与总公司一起计算所得税,也可以单独计算所得税。流转税需要在其所在地缴纳。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核算,与总公司的关系是投资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与分支机构的区别如下: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承担自己的债权债务。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名称。其名称前应加上下级公司的名称,下级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总的来说,母公司对子公司不具有直接控制权,而具有更多的间接控制权,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但分公司不同。其人员、业务和财产直接受下属公司控制,在下属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3)债务承担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自身财产承担经营责任。由于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与下属公司实行统一的经济核算,下属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负责清偿债务,即,下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分公司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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