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房屋屋顶差异而产生的赔偿事宜,其标准需视具体的合同条款和房屋价格以及违约责任等因素而定。若出卖方所交付出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存在出入,且该合同对此有所规定者,则按照相应约定予以处置;如合同未作明确说明或者其规定过于模糊者,可参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面积误差的比例低于或者等于百分之三(包括百分之三),那么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如果面积误差的比例高于百分之三,那么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
然而,如果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例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将由买方按照原约定的价格进行补充,而面积误差比例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由卖方承担,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如果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例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对应的利息将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面积误差比例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由卖方双倍返还给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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