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流程参保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1)《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2)结婚证原件;(3)《独生子女证》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4)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
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乘休假天数计算,由市医保中心逐月拨付至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给本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发放生育津贴的天数
(1)正常生产津贴158天,定额部分:顺产2000、难产2500、剖腹产3500。
(2)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
(3)怀孕不满4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的15天
(4)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4天;
(7)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3天;
(8)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
(9)施行输卵管结扎的31天;
女职工生育时婴儿死亡的,不享受晚育增加产假的生育津贴。
举例说明
职工贾某,单位职工平均月工资为3000元,剖腹产,那么她的平均月工资3000/30=100。则拿到的生育津贴为:158*100+3500=19300元。那么职工贾某可以拿到的生育津贴为19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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