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车讨论。(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对小,微型出租客运车(纯电动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比上述更严格的使用年限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汽车的使用年限开始日期按注册日期计算,但从出厂日起2年以上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按出厂日期计算。
附交通事故汽车报废标准
交通事故汽车报废标准参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已注册机动车有“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机动车报废新规》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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