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调解的法律基础在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合意受法律保护,并优先于法律的一般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离婚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便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受法律保护,法院依该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若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与调解协议内容不一致,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补正,法院依法予以补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一方可就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反悔,而另一方却不能依生效的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民事诉讼调解书的效力如何?
调解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依法定程序接受调解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而言,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调解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则上,调解书应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或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不成立,法院应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二)调解书效力
《民诉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判决相同。
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民事调解可以起诉无效吗
民事调解书不可以起诉无效。除非当事人能证明该民事调解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之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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