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周岁以下的人犯罪不用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十四周岁以上(包括十四周岁)十六周岁以下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罪、强奸罪等性质严重的罪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十六周岁以上(包括十六周岁)的人犯罪要负完全刑事责任,但是在十六至十八周岁年龄期间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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